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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合肥“黑头车天价宰客案”昨日开庭

浏览:1887  发布人:合肥家教信息网  2013-06-28-11:28

        案情回顾

天价车费1850元

今年2 月18 日中午11 时许,池州石台的何先生在合肥旅游汽车站下了车,准备转乘火车到北京。天下着雨,出租车不好打,何先生在路边观望时遇见了黑头车司机陈某,不料成为对方的“猎物”。

双方约定10 元车费,陈某随即带着何先生上了同行孔某的黑头车。途中,两人故意说些“在肥东赌博输很多钱”之类的大话,还打听到何先生急着赶火车去北京。到达火车站后,何先生取出50 元递过去,等待对方找零,然后试图打开车门下车,却发现车门被锁。孔某看见何先生的钱包里大约有五六千元现金,心动不已。在他们的威逼要挟下,何先生共交出1850 元才得以脱身。下车取行李时,他记下了车牌号,随后电话报警。

2 月19 日,黑头车司机管某从旅游汽车站送客到明光路汽车站,双方约定20 元车费。到达地点后,他接过乘客王先生递过来的100 元后拒绝找零,还甩了王先生耳光,并掏出一把水果刀威胁。王先生不得已从内衣口袋里搜出700 元,下车脱身后报警。此前,管某还曾伙同陈某以言语威胁、反锁车门等手段劫取了一名叶姓乘客200 元,双方起初约定的车费是5 元,从明光路汽车站到新亚汽车站。


自曝

很多司机搭伙宰客

在庭上,三名被告人交代了个人情况。他们都是合肥本地人,年龄最大的陈某46岁,最小的孔某34 岁。

留着络腮胡的管某轻声细语地供述称,他原本在白马服装城做生意,在案发前六七个月买了私家车,从事黑头车运营有五个多月时间。

陈某开了八年出租车,因为“开出租车伤身子,不想开了”。他经常送客到火车站,结识了一些黑头车司机,得知宰客可以多挣钱。随后,他卖掉了出租车,加入黑头车司机行列。

孔某也是出租车司机,案发前仍在开出租,兼职经营黑头车生意时间并不长。三人供述称,在火车站附近拉客的很多黑头车司机都是两两搭伙合作,招揽外地乘客,将对方送到目的地后反锁车门,编造各种理由要钱,一般多要100 元至600 元不等,不给钱就不给开车门不让走,遇到乘客坚决不愿多付钱也有放行的时候,到手的钱财扣除油费后均分。

案发后,陈某的儿子在家上网时看到媒体报道合肥市政府对1850 元天价车费事件表态严惩不贷,孔某的车牌号也被公布。看到事情闹得这么大,陈某决定投案自首。孔某也很快从朋友那得知事情被捅了出来,他和陈某2 月21 日一起向警方投案。

管某的归案颇具戏剧性。今年3 月3 日,因为驾车与别的车辆发生碰擦,他去了交警队,结果被识破身份,随后被传唤到刑警队。


双方激辩三大焦点

1.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言语恐吓,威胁,反锁车门……对于索要高价车费过程中采取的这些手段,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一度否认,最终还是供认检方指控属实。

公诉人认为,此案中管某持刀威胁、殴打的行为,抢劫性质比较明显。陈某与孔某虽然在轻微暴力行为上与敲诈勒索罪有一些重合之处,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抢劫罪具有两个“当场”性,即威胁的当场性和取得财物的当场性。综合全案案情,应认定为抢劫罪。另外,本案中被告人以“不给钱别回家过年”“有乘客不给钱被打得要死”等进行威胁又反锁车门,被害人没有权衡机会,无法反抗也不敢反抗,只能“花钱买平安”,这也属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孔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孔某与陈某所采用的威胁方法是虚构两人在肥东赌钱事实,符合敲诈勒索罪中“诈”字的特征。当时的案发地点处在闹市区,车牌暴露在公众视野里,何某当时完全有能力和机会反抗。因为何某给钱太爽快,二人又分三次索要了1800 元,没有动手去抢何某的5000 多元,1850 元给付的整个过程是个讨价还价的过程。据此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因为尚未达到敲诈勒索罪2000 元的立案标准,故孔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2.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犯罪情节是否轻微,对于量刑轻重有着重要影响。对此,控辩双方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三起事件中的被告人行为,应认定情节轻微。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不能因为本案社会关注高便从重处罚,正赶上合肥市大力整治黑头车,三名被告人不能背负同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

公诉人给出的意见则是非法营运已经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三名被告人非但不能安分守己诚信经营,反而变本加厉以恶劣手段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对象大都是外地乘客,严重损害了合肥城市形象。根据被告人供述,他们的作案次数并不仅限于起诉书的指控,只是因为证据原因没有予以认定。这不等于他们的违法行为只限于这三起事实,其伤害影响的范围也不限于三名被害人,他们行为的危害性和恶劣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情节轻微”范畴。

3.量刑三年以下还是以上?

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是,应以抢劫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陈某与孔某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管某则不具有自首情节,为了躲避警方的抓捕甚至换了手机号。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不应定性为抢劫罪,即便最终定性为抢劫罪也属于情节轻微,加上自首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孔某的辩护律师甚至提出建议判处孔某缓刑。

在最后的陈述中,三名被告人分别发言表示悔过,请求得到宽大处理。孔某言语哽咽,眼含热泪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两个女儿,大的12 岁,岳父、父亲去世了,岳母和母亲跟着我,爱人在家没工作,按揭了一套房每月2500 多元钱房贷,经济负担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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