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算什么人?”身处江苏北部阜宁县公兴、硕集、新沟、板湖等地的大学生村官们一遍又一遍地问着同样的问题。
“如果是农民,我们没有土地;如果是工人,我们不享受工人待遇;如果是政府工作人员,我们又没有编制,工资跟他们相差一两倍!”
眼下有关北京大学生村官的报道铺天盖地,阜宁大学生村官格外羡慕那些和他们有着同样名义的年轻人:月薪、户口、报考公务员和研究生的优惠政策。他们说得头头是道,赞叹不已。
“能像他们这样?我们不敢奢望。我们31个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当初的承诺,政府该兑现了。”他们说,2004年至今,他们维权的核心只有两个字:身份。近日,记者走近他们进行了深入采访。
[事件] 苦等9年,只因一纸承诺?
用他们的话讲,1998年,本以为是美好前程的开端,谁知引来的却是纠缠9年之久的噩梦。那一年,经济欠发达的阜宁县率先在全国开展大学生到农村锻炼实践,早期的大学生村官在那里产生。
“1998年和1999年,64名风华正茂的阜宁籍大学生怀揣梦想,回到家乡当上了‘大学生村官’,他们分布在各个乡村,计划生育、调解纠纷、农技辅导无所不能。八九年过去了,如今的他们,33人离职,留守的31人,仍拿着八九年前的工资,不过每月五六百元,且无一人升迁,连身份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这是记者来到阜宁县,见到大学生村官伍功(化名)后,他讲出的“第一番话”。记者同时向他求证到:这64个人,是1998、1999届统招大中专毕业生。
长长的诉说,经他的把握,抑扬顿挫,记者稍感意外。随口问过才知道,情况汇报材料大多由伍功执笔,而他偏爱这一段满是人情味儿的“开篇词儿”。
“不光‘动情’,我们更‘有理’!”另外几名大学生村官从四面八方赶来,在记者和伍功见面的小饭馆集合,他们的表达如出一辙。
他们向记者出示了阜组字1999107号和阜人发199948号文件复印件,记者看到:凡选派到农村和企业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一律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对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可提拔到有关领导岗位任职;乡镇机关在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空岗缺额补员时,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优先录用。文件同时规定任职时间为三至五年。
“执行完全走了样。”村官王明(化名)说:1999年,县委组织部对1998届大学生村官进行了一次考核,之后直到2004年,一直没有进行考核。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2004年8月,县委组织部对在岗的44人进行了考核,村党组织建议重用30人,镇区党委建议提拔使用9人。
“但事实是,我们中没有一个人被提拔重用。”村官彭勇(化名)说,这意味着,至今留守的31名大学生村官,既无公务员身份,亦无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在他们看来,对他们的考核结果,符合文件上规定的提拔培养的要求,他们至少应当成为乡政府的正式在编人员。
2004年至今,从村里到县上,他们找了个遍,无效。最后一站是到县人事局信访,在去年11月2日,他们收到了来自那里的答复函。函件答复的第一项内容就是他们提出的“解决编制问题”: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凡进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由省市组织统一招录,县一级无此权限;目前正值县乡事业单位改革时期,原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竞争尚要解聘,短期内不可能补充大批人员,即使要补充,也只能招录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这就是县上的态度,‘大学生村官’要转为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或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就等于成为公务员或纳入事业编制。除非省上市里下发文件,否则编制问题县政府无能为力。9年前印发政策,如今却想当甩手掌柜?谁对31条鲜活的生命和背后的家庭负责?”伍功情绪很激动,他告诉记者,他们已向盐城市人事局提出复查阜宁县人事局信访答复函的申请。2006年12月12日,结果出来了:市人事局文件称目前统一解决进村任职大学生事业编制的条件尚不具备。
当年12月22日,伍功在《今日阜宁》(当地报纸)C3版上看到了《关于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招录98名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普通招生计划招收的2006届阜宁籍本科毕业生、国家普通招生计划招收的2003至2005届未就业的阜宁籍本科毕业生等,对考生所学专业提出要求是“非师范、非医疗卫生类”。“很明显,这是一次大规模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机会,而且并非只招录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可他们并没有考虑我们!”村官们气愤地说。
[对话] 村官自认为“实绩突出”
记者:为什么不参加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呢?
伍功:我也参加过公务员考试。
记者:从哪一年开始?
伍功:当村官的第二年。每次都是失之交臂。
记者:公务员是唯一出路么?这些年的低工资没身份,你就没有想过离职?
伍功:我们一直对落实政策存有希望。而且,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已结婚生子,真是没法出去打工。
记者:这些年,你们都在做些什么工作呢?
伍功:计划生育、调解纠纷、农技辅导,哪一方面工作是中心工作,我们就被派去做。
记者:文件称“实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可提拔到有关领导岗位任职”,你觉得你做到“实绩突出”了么?
伍功:做到了,领导交代的任务我们都能完成。
[点评] 解决遗留问题,应按当初承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杨小军
组织和人事部门对选派大学生村官有规定,也实施了选派大学生当村官的行为,这说明文件规定已经开始履行。在法律上,被选派的大学生村官与组织、人事部门之间已经形成了单方不能随意变更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和服从的法律关系,这是依法行政的起码要求。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大学生们被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担任村官,这一决定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不能因为人员的变动而否认其法律效力。组织、人事部门对大学生村官们当初是有承诺的,这个承诺的内容主要有:考核合格的可以作为“后备干部”培养,表现突出的可提拔到有关“领导岗位”,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空岗缺额补员时要“优先录用”。从这些承诺来看,虽然没有直接写出“编制”二字,但毫无疑问,应当包含有编制或者身份承诺的内容。因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对象,是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不可能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工人、农民甚至小商贩等作出什么规定和承诺。所以,无论是“后备干部”还是“领导岗位任职”,当然是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无疑,此为其一;其二,无论是按照当初的法规、政策还是按今天的法律、政策,属于组织、人事部门管辖的“干部”,都是有编制有身份的。从法律制度上讲,先有了编制身份等这些基础,进一步才有可能成为“后备干部”或者到“领导岗位任职”,也就是说,组织、人事部门既然已经承诺了后者,那么作为前提和基础条件的编制身份等也就自然包含其中了。
当然,如果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和承诺当初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的,那么这种规定和承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承诺无效的话,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规定和承诺并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承诺就是有效的,必须兑现。我认为,关于编制身份(实际上)的承诺,并没有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事业单位“空岗缺额补员”时优先录用的承诺也不违法。所以,组织、人事部门不能逃避其承诺的义务和责任。至于如何解决编制和是否符合条件等问题,是组织、人事部门自己的事情。
鉴于这是当初的承诺和当初就应当解决的问题,所以,应当适用当初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标准,来解决“遗留”到今天的问题。建议:按照当初大学生进入事业单位的政策和标准,通过考核录用,或者即便是考试进入,也应当体现“优先录用”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