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方舟子方玄昌遇袭案”的民事部分一审宣判,方舟子和方玄昌分别获赔500元和2174.54元。对此,方舟子对500元赔偿 表示不满,将考虑是否上诉。方玄昌没见判决未表态。
笔者作为法律人,在方舟子案件上一直纠结。一方面是社会雇凶行为对一位打假勇士的侵袭,同时,也侵袭了一种人间正义,然而,法律的僵硬却显得力不从心,很难起到严厉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反思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引发了更多的忧虑,那就是凶手获得如此优待,该如何面对社会对雇凶的效访?
现在,刑事案件判决凶手拘役二审维持。民事案件的判决也已经宣告,方舟子获得500元的民事赔偿。
500元与方舟子,看起来很不协调。因为,钱、方舟子是不可等价的两种事物。方舟子本身的价值亦非金钱所能衡量。笔者只感觉到,钱的作用或许是凶手可以拿来到市场买凶;但却不能买到第二个方舟子。这就是区别所在。但是,500元与方舟子却又能衡量:这500元,显示了我们法律对罪恶的打击,对方舟子的保护?体现我们法律的人性化?
500元,或许不是方舟子所要刻意追求的。因为,谁也无法替代案发当时,被凶手追打甚至追杀的恐惧,谁也无法替代被威胁的感受,谁也无法替代凶器打在头上的疼痛。当然,社会也无法理解,法律的保护有时显得那么“无法理解”。
作为法律人,笔者知道法院判决案件是重事实,讲证据。然而,笔者分明感到方舟子案件所体现出的局限性。这就是我们未来法治的思考。它局限于,我们仅限于保护肉体的、自然人的方舟子,而没有从精神层面的社会公益角度来考虑,保护另外一个方舟子。而另外一个方舟子,则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必需要保护与发扬的。他起到辨别真伪、维护正义的作用。社会好比一颗树,他好比一只啄木鸟,杀虫治病,而且,无怨无悔。
如果,社会的森林没有啄木鸟飞来飞去,或者当一只坏人的猎枪伤害了啄木鸟时,我们却因为那把枪没有把啄木鸟打死,而不能深入保护的话,估计啄木鸟就要远离这个森林了。那时,是不是一种悲哀呢?其实,有些时候,正义是由一种不理性与先进的制度加上迂腐的人,造成的。
所以,我们看到法院的天平上,一边摆放着500元,一边是方舟子。方舟子认为这个天平没有摆平,还是倾向于一边的,他表示上诉。
而司法者,该不该多些思考呢?你们也要扪心自问:方舟子的案件,判决的真得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