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受社会关注的潜山县余井镇天明小学校长杨某强奸猥亵小学女生案,5月23日下午在潜山县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8月20日,潜山县警方接到报警后,当晚杨某在家被警方抓获。第二天杨某因涉嫌猥亵儿童被刑拘。2012年9月5日,杨某被执行逮捕。
潜山县检察院后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至今,潜山县余井镇天明小学校长杨某,利用教养关系,先后对9名小学女生实施强奸、猥亵。
小露,1999年出生。2007至2008年,在余井镇天明小学读小学三年级。一天上午,杨某以叫小露、小水到他家写作文为名,将她们带至家中,并分开两人在厨房饭厅和自己房间。后杨某在厨房饭厅对小露进行了性侵。此后,杨某还以帮小露改作业的名义在老师办公室内对小露实施奸淫。
小青,2001年出生。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在余井镇天明小学读小学二年级期间,被杨某喊到办公室以改作业为名性侵。
在此期间,杨某还以各种借口,在各种场合猥亵女生,前后竟多达7人。
小姗,1994年出生。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放学后,时读一年级的小姗回教室拿作业本时遭猥亵。
小黛,1993年出生。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早上,时读二年级的小黛被杨某叫出教室,在开水房遭猥亵。
小俏,1997年出生。2005年9月至2007年6月,杨某趁小俏在课间到办公室交作业时,多次对其猥亵。
小艳,2006年在余井镇天明小学读小学四年级。一天早上,小艳和几名同学到杨某家拿学校大门钥匙时,杨某以留小艳看电视为由,在房间内对其猥亵。
小花,1997年出生。2007年上半年,杨某在四年级女生小花至办公室交作业时,先后三次对其猥亵。
小仙,2002年出生。2009年至2012年,杨某以改作业为名,多次将学生小仙喊到办公室,让其躺在办公桌上,任其猥亵。
小姿,2005年出生。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杨某以做试卷为由,将一年级学生小姿叫到办公室进行猥亵
★宣判:
昨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潜山小学校长杨启发强奸、猥亵儿童案在潜山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启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杨启发于1954年12月24日出生,系潜山县余井镇天明小学校长、语文老师。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2年十二年间,被告人杨启发利用师生关系,先后在其家中、学校教室、办公室、烧开水处以及被害人幼女家中等不同地点,对在天明小学读一至四年级的七名幼女实施猥亵,其中对三名幼女实施多次猥亵。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杨启发以写作文为名,在其家中对天明小学读三年级的幼女小玲(化名)实施奸淫一次;以帮助改作业的名义,在其办公室内对被害人小玲实施多次奸淫。 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在其办公室对在天明小学读二年级的幼女徐某实施奸淫一次。
十二年间,被杨启发侵害的受害人多达9人,且均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启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多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启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启发利用教师身份,奸淫在其从教学校读书的幼女两人,在一年内对幼女小玲实施多次奸淫,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严重地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了幼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社会危害大,罪行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被告人杨启发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潜山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杨启发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