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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之窗】合肥为教师列12条“军规”

浏览:1977  发布人:合肥家教信息网  2013-07-12-8:32

 合肥市教育局日前出台了《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列举教师不得违反的12条“军规”,包括不得进行有偿家教、不得上课使用手机、不得违规征订教辅等要求;违规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不得收家长礼物

    该处理办法明确指出了教师被禁止的12种行为,内容非常详细,是在以往关于师德行为规范基础上的再完善。

    “有偿家教”被列为禁止行为的首位,禁止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补课,擅自在校外办学或其他培训机构兼职,或强迫、诱导受教育者接受有偿辅导。”对于随意征订教材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禁止,严禁教师违规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受教育者推销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同时,教师也不得在招生时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或强迫、诱导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等;教师也不得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不得收受、索要受教育者及其家长钱物,或要求对方为其谋取利益。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受教育者,或者歧视、侮辱受教育者。如果出现意外情况,教师疏于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损害受教育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受教育者人身伤害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教学方面,教师不得擅自调课,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或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教研学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不得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严重违规者将被开除

    如果教师违反了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处理办法明确,教师涉嫌违反师德经初步核查后,需进一步查证的,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是学校负责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案。从立案之日起,一般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并作出处理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

    立案调查期间,涉案教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由所在学校暂停其职责。学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当然也允许改过自新。如果教师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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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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